劉某與楊某原系夫妻。今年5月,劉某起訴楊某離婚,經法院審理,判決雙方離婚。7月,宋某、江某分別持有劉某于2003年和2005年為其書寫的欠條,將劉某、楊某訴到法院,要求兩人償還借款。在庭審中,法院確認在劉某與楊某離婚案中未處理本案涉及的兩筆債務。那么,夫妻離婚后仍需要對共同債務進行清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2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在本案中,劉某、楊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劉某與楊某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宋某與江某有權向劉某和楊某主張權利。宋某與江某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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