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離婚后,母親趙倩與媳婦章玲的關系傾時疏遠。趙倩拿出兒子當年出具的借條,將兒子媳婦訴至法院,要求歸還當初購房時的借款14萬元。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兒子顧銘和原媳婦章玲各歸還借款7萬元的一審判決。
●購新房向母借款
早在2005年10月,顧銘為購置婚房,向趙倩商借14萬元首付款。趙女士通過工商銀行存折,取款后交給了顧銘。為此,顧銘出具了借條載明:“因購買202室一室一廳房,急需首付款,兒子顧銘向媽媽趙倩借養老金140000元(壹拾肆萬元)。”在該借條借款人處,有章玲的簽名。今年4月,顧銘和章玲經法院調解離婚。趙倩與章玲的親情傾時蕩然無存。于是,趙倩將章玲、顧銘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各償還借款7萬元。趙倩稱,在兒子結婚后,因章玲要在產證上加名字,所以章玲就在借條上簽了字承諾共同還款,因此,該筆債務應為顧銘和章玲的共同債務。
●兩被告陳述相左
但章玲一口否認在借條上簽過字。稱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顧銘一直說首付是自己支付的,也沒有陳述存在該共同債務。2007年時,因需要用自己的公積金還貸,所以才在產證上加了自己的名字。但從未在借條上簽字。這期間,自己確實寫過空白的簽字,主要是讓顧銘代替去辦理公積金還貸事宜。現在趙倩提供的借條有可能是利用這樣的空白簽字形成的。所以借款是不存在的。但章玲也帶了一句:“即使存在,也是顧銘的個人債務。而顧銘卻辯稱:“借款是事實,同意還款7萬元”。
●審理后確認簽名
法院認為,顧銘向趙倩借款14萬元的事實由工商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顧銘出具的借條及顧銘于庭審中的自認所證實,予以確認。該筆借款雖形成于顧銘和章玲婚姻關系存續之前,但章玲之后在借款人處簽字,可以認為章玲同意一起歸還該筆借款。章玲現主張該借條系在有其簽名的空白紙張上后補形成的,但未提供相關證據,難以采信。章玲與顧銘的離婚協議上,雖載明首付款由顧銘支付且未提及共同借款一事,但不能由此否認借款事實的存在。因此,趙倩主張顧銘和章玲各承擔7萬元,于法無悖,予以確認。(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