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清償。
(2)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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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清償。
(2)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