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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張某某原系夫妻。1995年8月30日,兩人向史某某借款3萬元。1998年12月21日,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協議將欠史某某的3萬元債務歸朱某某償還,但未征得史某某的同意.此款經史某某多次索要,朱均無力償還為由拒付.為此,史某某訴到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古塔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遂判決朱某某、張某某償還史某某欠的3萬元及利息。宣判后,張某某不服,以離婚時已協議欠史某某的3萬元由朱負責償還為由,向錦州市中等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錦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 此筆債務是朱、張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他們共同償還,駁回張某某的上訴請求。
朱某某、張某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應認定為他們夫妻的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就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產、經營等的需要,對外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應由雙方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無權處分為由拒絕負擔債務。夫妻對于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離婚時以共同財產清償。如該項財產還償不能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實行完全的分別財產制的,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同樣處理。但本案中朱、張兩并沒有用共同財產來清償債務,而是將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時,張某某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義務。從另一個方說,即便他們夫妻達成了還款協議,也是他們兩對債務承擔的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取得債權人史某某的同意,否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無權處分為由拒絕負擔債務。所以,此案中,夫妻雙方對史某某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夫妻雙方都有義務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當然,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后,可以向他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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