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陜西省洛川縣,丈夫向別人借來2萬元并打下借條,不料2個月后突然離世,法院判決由妻子來承擔其夫的該筆債務。3月4日,陜西省洛川縣法院執結了一起夫妻債務的執行案件,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債務案例
案例介紹:
2010年6月,劉潔之夫李龍向趙曉東借現金2萬元,并打有借條一張,約定月息2分。不料2010年8月李龍突然去世,趙曉東遂向劉潔索要借款,劉潔以不知此事為由拒絕償還此筆借款。趙曉東遂訴至洛川法院,要求劉潔清償2萬元借款并按約定承擔利息。趙曉東還申請對李龍所寫借條進行筆跡鑒定,花去鑒定費1500元,經鑒定該借條確屬李龍書寫。洛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曉東與劉潔之夫李龍之間的借貸關系屬合法的民間借貸,該借款系李龍與劉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系共同債務。因李龍死亡,其妻劉潔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判決由劉潔償還趙曉東2萬元及利息,并承擔筆跡鑒定費1500元。法院判決生效后,劉潔仍未履行判決義務,無奈趙曉東向洛川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案例分析: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多次要求劉潔盡快償還欠款,并先后幾次將劉潔和趙曉東召集在一起進行執行和解,但是劉潔只愿承擔一小部分債務,剩余款項自稱沒有能力償還。執行法官對其說:“經查明你在縣城擁有房產兩套,屬于有能力卻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如果你仍不還錢,法院將對你采取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懾于執行法官的強硬工作作風和迫于法律的威嚴,劉潔迅速和趙曉東達成了執行和解,并按和解內容一次性將3萬元的欠款償還給了趙曉東。至此該案得以圓滿執結。(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專家提醒: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