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具體包括:1、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2、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4、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5、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6、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財產。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或者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歸其所有的,則由雙方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夫妻內部按什么比例承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作出判決。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