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楊欣與徐志都是公司白領,2009年3月登記結婚。2009年10月徐志以個人名義買了輛小轎車,用于平時上下班代步。徐志喜歡喝酒,2013年五一期間,他參加老鄉聚會,酒后開車回家,途中撞了行人李強,李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認定徐志醉酒駕駛,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徐志也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久,死者李強的家屬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除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以外,徐志還要再賠償李強家屬人民幣32萬元。徐志服刑期間,李強家屬找到楊欣,要她和徐志一起還債。其后,由于巨額賠償無力償還,楊欣和徐志經常吵架。去年8 月,楊欣向法院申請離婚。徐志同意離婚,但提出交通事故賠償款應作為共同債務分割。
法院判決,徐志以個人名義買車。當天晚上,他外出聚會酒后駕車的行為,也是個人行為,與夫妻家庭生活無關。因此,交通事故賠償款屬于徐志的個人債務,應由他個人承擔。
重慶海外律師事務所何佩君律師:交通事故賠償到底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要看機動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駕車行為作為家庭收入來源的,或者接送配偶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學、為家庭購物等,應當視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符合夫妻共同利益,所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反之,則應為個人債務,由一方個人承擔。另外,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受害人一般只要求責任方承擔責任,很少會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擔。但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起訴時,將配偶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共同承擔責任的,法院也會對機動車的使用是否與家庭共同生活產生關聯進行審查,進行區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