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覃某在一年多前,因生意需要借朋友李某10萬元。然而,由于她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借款。于是,李某將覃某及其丈夫梁某一起訴至法院。日前,魚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上述借款發生在覃某和梁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需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案例:
覃某與李某是高中同學,又是好朋友。2013年11月,覃某出具《借條》一份交由朋友李某收執,其中載明,覃于2013年11月9日向李某借款10 萬元,并約定月息。雙方約定以上借款2014年11月歸還,逾期不還,李某有向法院訴訟的權利。借款期限屆滿后,由于覃某經營的店面經營不善,面臨倒閉,無法償還借款。為此,李某于2014年10月30日將覃某訴至法院,并提出覃某及其丈夫梁某共同償還欠款10萬元并支付利息。
庭審期間,覃某表示,她承認借款的存在,但她借的這10萬是為了生意周轉,與丈夫無關。而因為生意虧空,現在確實無力還款,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利息也過高。但她并非要賴賬,一旦有還款能力,她會在保證生活的基礎上盡力還款。法官主持雙方調解,李某不同意。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由覃某和梁某共同償還借款 10萬元,并支付不超過銀行同類利率四倍的利息。
說法: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覃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的事實,有覃某的陳述、覃某出具給李某收執的借款憑證及其收款憑證予以證實,雙方已構成債權債務關系。現還款期限屆滿,覃應向李履行還款義務。但雙方原本約定的罰息金額超出了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因此對超過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處理的基本原則都是將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這個原則也有例外,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沒有借貸的合意,或者借款沒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債務就可以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本案中,涉及的債務關系不僅是覃某和李某之間的糾紛,由于借款發生在覃某與丈夫梁某的婚姻存續期間,也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因此這筆債務應是夫妻共同債務,梁某也要承擔還款責任。
提醒:
那么,個人借款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法官做了如下提醒:首先,借款最好寫借條,不要寫成欠條。借款合同是一種比較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欠條背后意味著欠款,意味著一份舉證責任。因此,寫借條能夠避免訴訟時對欠款原因的舉證責任,減少了自己一方的負擔。其次,要寫清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全名。借款人與出借人的關系往往比較密切,甚至不乏親戚關系,在書寫借條時,會將日常的習慣諸如哥哥、表姐等稱呼寫入借條,而沒有寫明真名實姓。這樣的借條因為主體不明,一旦出現糾紛,法院會不予受理。
再次,借條要寫明還款期限。為了債權的安全回收,在書寫借條時,應該寫明還款期限。如果借款人逾期仍沒有歸還借款,出借人應在兩年內主張權利,包括到法院起訴或要求對方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否則,容易過了“訴訟時效”。最后,借款可以收取利息,但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出借一方可以在這個范圍內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不要出現“高利貸”,否則,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