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李某與薛某結成夫妻。2010年5月開始,不斷有債主上門要債,李某才知道薛某長期混跡賭場并欠下了巨額賭債。2010年11月,李某收到法院的4張傳票,債主錢某等人將她和薛某告上了法庭,債務總額達140余萬元。李某憤而向薛某提出離婚。
雖辦理了離婚,但作為共同被告,李某仍需出庭應訴,而且有的借條上還落有她的名字。其中,錢某的起訴金額最大,高達100萬元。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間,薛某分5次向錢某借款100萬元,并出具了借款協議,協議上有薛某、李某的簽名。但李某的簽名經鑒定,并非其本人所簽。
盡管如此,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李某雖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但不能舉證證明薛某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仍有義務對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據此,判決李某與薛某一起償還債務。李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同期審理的另外3起以夫妻倆為被告的債務糾紛案,兩級法院均作出同樣的判決。
二審期間,薛某因詐騙罪入獄服刑。法官到看守所提審時,薛某承認借款系用于賭博。2012年8月,李某向武漢市檢察院提出申訴。2012年12月,武漢市檢察院就上述4起案件向湖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湖北省檢察院就其中兩起債務總額為114萬元的案件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后,該兩案被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日前,一審法院對兩案作出改判,駁回原審原告錢某、周某的訴訟請求。改判的判決書支持了檢方的觀點,認為薛某借款賭博,不是他與李某的合意,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借款而形成的債務系薛某的個人債務,不應成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