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還原劉先生與單女士系夫妻關系。2010年3月6日,劉先生向唐先生出具借款書,從唐先生處借取人民幣現金75000元整,用于經營生意,借款日期1年零6個月。唐先生以銀行匯款方式將借款支付給劉先生。之后劉先生與單女士辦理了離婚登記。
后唐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劉先生與單女士共同償還借款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單女士以對劉先生對外借款不知曉,以及與劉先生離婚、劉先生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由,不同意唐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一、依法成立的借貸關系,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中,唐先生與劉先生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劉先生未按其承諾的期限返還借款,系違約行為,應當返還借款。
二、離婚后,夫妻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證明非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借款時劉先生與單女士系夫妻關系,劉先生、單女士至今未向唐先生返還借款,該筆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單女士負有共同返還借款的義務,故唐先生要求劉先生、單女士給付欠款75000元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單女士主張劉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提交證據佐證,對單女士的主張法院未予采信。
因此,唐先生要求劉先生、單女士共同償還借款的請求應依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