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讓債權人證明借貸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在“被負債”的很多案例中其實借貸關系根本就不存在,是舉債一方與債權人串通的虛假債務,目的是為了在離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財產。這樣的案件被負債一方就要積極應訴,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辯和質證權利,發現債務當中的疑點。一旦發現是虛假訴訟,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偵查機關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姻法》47條,以對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也即前兩天網上很熱的“轉移財產可凈身出戶”那條)。如果債務確實存在,那就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舉證證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不能證明是虛假債務,那就要積極舉證證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認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時,主要審查該債務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該債務用于投資經營的,配偶有無分享了該收益。在一般情況下,非舉債一方要完成嚴格的舉證責任是極為不易的,從而導致大部分案件最終被判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今年3月份,最高院杜萬華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適當的時候舉證責任要發生轉移,也就是說非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并不是完全責任,只要達到蓋然性標準就可以。也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陳玲的案件在再審中適用了高度蓋然性標準認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也并不容易,需要搜集共同生活期間大額開支的證據,如果有共同經營的就更加要關注企業的經營情況。
第三步:簽訂財產協議,向舉債一方追償。
如果通過舉證不能證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用簽訂財產協議等方式向舉債一方追償。雖然很多情況下舉債一方有可能是無力還債了,但對于非舉債一方來說也是一種最后的保障,以期等舉債一方經濟條件改善后可以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