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判決前夫償還前妻16萬元及利息。
【案情簡述】
2013年5月,阿麗與老白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雙方擁有的汽車歸阿麗所有,夫妻雙方并無債權,一切債務歸老白所有。隨后車主由老白變更為阿麗。2014年7月,老白認為離婚協議書是為了規避債務,屬于無效合同,因此向法院起訴阿麗,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并重新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老白的訴訟請求。
因老白生意經營不善,在離婚前已對外欠下巨額債務。兩人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老白與阿麗,要求他們償還借款,法院經審理,判決老白與阿麗應共同償還債權人借款及利息,并依據債權人的執行申請將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歸阿麗所有的汽車拍賣,所得錢款16萬元用于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阿麗認為,其對老白在外的借款并不知情,且在離婚協議書中兩人明確約定一切債務由老白承擔。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解釋,阿麗替老白償還的債務,老白應該償還。2015年5月,阿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老白償還阿麗為其墊付的款項16萬元及利息。
老白辯稱,一方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所規定的追償權,追償的前提應是建立在共同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后,其追償條件方成就,而本案中老白與阿麗的共同債務尚未清償完畢,故追償條件尚未成就,阿麗無權向老白追償。另一方面,老白與阿麗離婚后,債權人起訴要求兩人返還借款,法院已判決兩人共同償還借款。兩人雖約定雙方共有財產中所有正資產均歸阿麗所有,一切債務歸老白所有,但該借款是用于雙方的家庭共同生活,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理應兩人共同償還,故應當依法駁回阿麗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追償引發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根據最高法院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法院生效判決已駁回老白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訴求,因此該離婚協議書對老白與阿麗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兩人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車輛歸阿麗所有、所有債務均由老白承擔,現上述車輛已經被法院依法拍賣,拍賣款項也已用于償還老白與阿麗雙方共同債務。阿麗以約定歸其所有的車輛承擔了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其依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向老白追償代為承擔的債務16萬元及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評析】
簽訂離婚協議時需注意效力的內外之別
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本案承辦法官林達稱,離婚協議是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本案中,老白與阿麗自愿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老白雖主張該協議無效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離婚協議對老白與阿麗均有法律約束力。但關于財產及債務處理,不僅受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的約束,還應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約束,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內外之別。
本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由老白承擔全部家庭債務是夫妻債務關系的內部分割,老白的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經營之需,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阿麗與老白均有償還的義務,離婚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因此阿麗仍需與老白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夫妻存續期間的家庭債務。但對內而言,阿麗與老白就債務的承擔已經做了約定,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阿麗根據離婚協議分割所得財產被用于償還共同債務,阿麗自然有權向老白進行追償。因此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需注意協議效力的內外之別,以避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