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人債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的婚前債務;
2、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而且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比如男方背著女方借錢供其表妹讀書,女方事后不同意,那就算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借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負的債務,而且經營的收入確實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但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雙方約定由某一方獨立負責的債務,如雙方約定房子算是共同的,但借來的購房款算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就是認定個人債務的有效證據;
6、一方因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如借款到韓國做美容包負的債務;
7、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如酒后鬧事打傷人或砸毀人家汽車的賠償款就是個人債務。
婚前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ㄒ唬┗榍皞€人債務,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其配偶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ǘ┗榍皞€人債務,夫妻共同償還的情形。
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那么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傊?,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相關知識:戀愛期間的借款爭議如何處理?
戀愛過程中的日常開銷現在也越來越大。隨著戀愛期的延長,戀愛的成本也必將越來越大。如果最終沒有結合,戀愛期間的花銷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因為戀愛期間的饋贈而產生的糾紛也就越來越普遍了。
婚前給付不一定是婚前贈與?;榍敖o付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基于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志,通常稱為彩禮;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金銀首飾等,在雙方締結婚姻關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妝的形式融人家庭財產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為婚前贈與財產;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等,屬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實踐中,男方為結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終沒有登記結婚,聘金是否返還的爭議較為常見。審判機關案例認為,男女雙方在同居前,一方當事人給付聘金的行為追求的是雙方的結婚,現結婚不能實現,另一方當事人應返還聘金。這種判決,與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