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婭與配偶感情不和,最終走向離婚這條路,但離婚時,配偶因挪用資金21萬被檢察院處理中,孫婭對該筆資金從不知情,也不曾見過,現在卻要面對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這21萬元
孫婭與配偶感情不和,最終走向離婚這條路,但離婚時,配偶因挪用資金21萬被檢察院處理中,孫婭對該筆資金從不知情,也不曾見過,現在卻要面對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這21萬元,孫婭面對這一突發事件,萬般無奈,于是向劉仍安律師求助,劉仍安律師于2008年1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原告林立平與被告孫婭的離婚訴訟。
原告與被告于1998年相戀結婚,婚后育一子。由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婚后立即暴露出各自的弱點,并不能相互諒解,吵鬧離婚。原告在任職期間,因挪用資金21萬元,正被檢察機關處理。但是原告認為此筆錢款基本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該是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遂起訴離婚并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債務。庭審中,雙方對離婚沒有爭議,劉仍安律師對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持反對意見。
律師意見:
1、原告挪用資金按刑法規定應予追繳,現原告為爭取主動,要求主動退還,并做為共同債務來處理,顯然不同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且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此巨額款項是如何用于共同生活的;
2、即使原告能舉證證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比如購買的價值較大的家庭財產,則該財產也應由檢察機關收繳,這與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性質也是截然不同,況且本案中并不存在其用挪用的款項添置價值較大的家庭財產的問題。
3、......
經過反復的法庭辯論,法院最終采納了劉仍安律師的意見,認為此筆債務應屬原告林立平個人債務,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進而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退還挪用的資金21萬元為原告個人債務,其他共同財產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