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實質就是“對自己權利和義務進行劃分”。在處 分夫妻之間的相關財產權益時,不僅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還要約定共同債務如何清償。這種約定必須是合法的
協議離婚的實質就是“對自己權利和義務進行劃分”。在處
分夫妻之間的相關財產權益時,不僅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還要約定共同債務如何清償。這種約定必須是合法的,不能利用法
律規定離婚的相關制度來規避其化的法律責任,即不能侵犯或剝奪
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
的財產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
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
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
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張先生與曹女士2009年12月協議離婚,并在當地婚
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張先生與曹女士
由于感情已經破裂,自愿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無子女,
無撫養糾紛;婚后無共同財產,無財產糾紛;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名義的借款由各自償還。實際上,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先生曾以個人名義向其朋友王先
生借款10萬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經營,曹女士也知道此
事。離婚手續辦理完畢后,王先生向張先生與曹女士索
要此借款10萬元。張先生以自己沒有能力償還為由不予
償還;曹女士主張他和張先生在離婚協議上已經明確約
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借款歸各自償還”,旦該筆
借款是張先生個人名義的借款,以此為由,拒絕償還。
無奈之下,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與曹女士訴至公堂。
要求兩名被告連帶償還10萬元借款。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先生與曹女士在婚姻關
系存續期間向王先生借款10萬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經營,
該借款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現王先生向兩名被告主張
欠款,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故判令張先生與曹女士
二人連帶向王先生還款10萬元。曹女士在償還王先生借
款后,可根據與張先生的離婚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 ’
【評析】
“張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其朋友王先生借
款10萬元,用于共同生活和經營,曹女士也知道此事”。說明該筆
借款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名義的借款由各
自償還”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
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
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
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
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所以,法院首先判決張先生與曹女士二人承擔連帶責任,并且
肯定了曹女士的追償權。
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利用離婚協議的約定
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法律規定了離婚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效,但
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離婚后的雙方當事入主張權
利,由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該離婚協議的有效性,還
體現在承擔過連帶責任以后的當事人享有追償權。同理,如果離婚
協議約定債務由一人承擔,同樣合法右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