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債務的處理 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同居期間財產、債務的處理
現行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債務應如何處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實行夫妻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個人財產制這種新型財產制度。 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6、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屬于雙方經營的,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7、下列財產,可以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以下財產屬于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同居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