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的
離婚對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此應先行協商,
如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市價分配;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
按比例分配。應注意的是,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人
民法院不宜進行分割處理。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半年內,上述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份屬于法律規定的上述情形,必須
按照有關法律辦理,待轉讓條件成就后,參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