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通訊公司與北京某信托公司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由信托公司借給通訊公司人民幣400萬元。通訊公司未按期歸還借款,信托公司與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達成一致意見,約定
南京某通訊公司與北京某信托公司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由信托公司借給通訊公司人民幣400萬元。通訊公司未按期歸還借款,信托公司與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達成一致意見,約定由朱某償還剩余借款。后因朱某仍未如期還款,信托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朱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200萬元。判決生效后,朱某沒有及時履行判決;信托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朱某名下無存款亦無房產;但是,其妻張某名下有一處房產,系張某婚前購買,婚后夫妻共同還貸;該房產現出租給某公司辦公。執行法院裁決查封該房屋并擇期拍賣。
律師點評:
一、個人婚前購房的產權歸屬及婚后還貸部分性質認定
個人婚前購房,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則該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這一點沒有異議。但是,婚后還貸部分性質認定有爭議,我認為,還貸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依此理由查封張某房產,理由不夠充分。
二、婚后產生的,一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關于債務約定的除外。本案正是基于這一點裁決執行張某婚前財產的。
三、法律允許因為共同債務執行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任何一方均有義務償還債務。用以償還債務的財產并不局限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首先應該選擇用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之后,如果已經離婚,那么,有權追索對方,要求承擔相應份額;如果沒有離婚,則無此項權利----稍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