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一方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宮某與丈夫欒某結婚后不久就下崗了,家庭生活全靠丈夫每月2000元工資維持。丈夫雖工作單位較好,但經常很晚回家,在外面應酬也多。宮某懷疑
分居后一方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宮某與丈夫欒某結婚后不久就下崗了,家庭生活全靠丈夫每月2000元工資維持。丈夫雖工作單位較好,但經常很晚回家,在外面應酬也多。宮某懷疑他在外面有作風問題,為此,兩人經常爭吵鬧矛盾,以至分居。宮某失去了生活來源,只好向親戚朋友借錢來維持生活和支付父母的贍養費,生病住院也是靠借錢。兩人分居一年后,丈夫提出離婚,宮某則主張把分居期間她欠下的6000元債還了再說。丈夫欒某不同意,認為兩人已分居一年多了,宮某私下借的債與他無關。為此,兩人鬧上了法庭。法庭經審理,查明宮某與欒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時查明在分居期間,欒某的工資收入積累18000元。隨后判決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欒某的工資收入除用于償還宮某所欠的6000元債務外,剩余部分由兩人均等分割。法院同時對兩人的其他共同財產以照顧經濟困難一方為原則作了分割。
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欒某雖然搬到單位居住,與妻子宮某分居一年多時間,與妻子宮某分居一年多時間,但兩人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仍然是一對合法的夫妻。在分居期間,宮某缺乏生活來源,欒某有較好的經濟收入,理應對妻子盡撫養義務。欒某撇下妻子不管,不給付撫養費,這顯然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宮某借款維持基本生活、支付贍養費和治病吃藥,這是無可非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宮某為維持基本生活、支付贍養費和治病所欠的6000元錢,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