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將債務的承擔問題寫進了離婚協議,本以為雙方的債務問題可以得到清晰的劃分,但有關法律規定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只對他們雙方有效,他們依然要共同承擔債務。 2006年5
離婚時將債務的承擔問題寫進了離婚協議,本以為雙方的債務問題可以得到清晰的劃分,但有關法律規定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只對他們雙方有效,他們依然要共同承擔債務。
2006年5月,沈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7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雙方口頭約定借期半年。一個月后,沈某與妻子徐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存續期間以沈某名義所負債務均由沈某負責歸還,徐某不承擔還款責任。
由于沈某一直沒有還債,周某開始追討這筆欠款,同時得知沈某已與徐某離婚,而沈某此時已找不到了。于是,周某轉向徐某催要7萬元借款,但徐某以夫妻已經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由沈某償還為由拒絕歸還。周某遂將沈某和徐某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
鎮海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債權人就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沈某和徐某雖在協議離婚中對共同債務進行了約定,但該離婚約定只能約束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第三人周某無約束力,最終認定該7萬元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由兩被告共同償還。(卓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