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咨詢】 李某夫婦是我多年的朋友,兩人結婚已有10余年。2004年,李某辭去了原有的工作下海經商,為了拓展規模,由其妻王某出面,向我借款5萬元,并許諾盈利時會給予
【離婚咨詢】
李某夫婦是我多年的朋友,兩人結婚已有10余年。2004年,李某辭去了原有的工作下海經商,為了拓展規模,由其妻王某出面,向我借款5萬元,并許諾盈利時會給予相應的分紅。礙于朋友的情面,又考慮到還有分紅可得,我欣然答應。次年,李、王二人因感情不合,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在判決解除二人的同時,但當時并未對5萬元債務作出處理。此后,我多次向王某催要欠款。但王某卻稱自己已與前夫李某解除婚姻關系,并且該債務是用于李某的生意上,該筆債務由李某負責償還,自己沒有償還的義務。而當我又找到李某討債時,李某則稱,此借款雖然是自己拿去做生意了,但錢不是其直接向我借的,而是由前妻王某所借,應由王某償還。這不禁使我陷入了困惑之中。
請問:李某夫婦借我的5萬元錢究竟應該有誰來償還呢?
【律師解答】
所謂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相處多年的朋友又何嘗不是如此。其實,您所咨詢的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為了共同生活或為了履行撫養、以及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必須滿足以下兩個要求:(1)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的需要。此外,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第41條規定,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來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己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來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具體的說有以下三種情況:(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或者財產己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3)如協議不成的,仍由法院進行判決。結合實際中的情況,您所提到的5萬元債務,是由李某與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雖然是王某所借,但是其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的需要,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理應由兩個人承擔。但是,李某與王某由于感情不和離了婚,并且離婚時沒有對5萬元債務作出清償,不能依照上述分析來要求他們償還債務。這時您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第1款關于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的規定,向李某和王某主張還債。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據此,王某和李某所欠您的5萬元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他們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您既可以要求王某償還,也可以要求李某償還5萬元債務。
【律師提醒】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當事人不了解對夫妻共同債務及其清償。
在此我們建議您選擇經濟實力比較強,有償還能力的一方,堅持要求他償還,如果他或她不主動償還時,您則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糾紛時,應貫徹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自己的權益要由自己維護。擇友交往時一定要謹慎,切忌礙于情面使自己受損,對于那些沒有誠信的人,不要面子也罷!太要面子肯定要遭罪,何必給自己惹這個麻煩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