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忠心,張先生在與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財產約定中慷慨解囊,將一套兩居室住房送與女方。沒想到,歷經5年,張先生不但未與對方結成婚,反倒被告上了法庭,女方要求張先生給付曾在約定中承諾的住房。由于這是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婚前財產約定引發的贈與糾紛,所以此案從一立案,即引起了多家媒體的關注。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對這起特殊的贈與糾紛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駁回了原告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梁女士:“男方承諾贈與又翻悔,我打官司為維權”
今年54歲的梁女士稱,她與張先生是朋友關系。座落在宣武區某小區的一套兩居室系張先生名下私產。1998年1月,她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后者將上述房產贈與她,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然而張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贈與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此她特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履行自己的諾言,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張先生:“女方維權是假,利用婚姻騙財是真!”
54歲的張先生退休后在自家開了一個飲用水站。接到法院的傳票后,他感到十分震驚和意外。
11月21日,他來到了法院,在眾多的媒體面前他字斟句酌地辯稱,自己與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過北京愛心相識服務中心介紹認識的,之后兩人發展為戀人關系,還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這期間張先生曾多次提出結婚,但梁女士總是以各種借口搪塞。1997年底,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由梁女士的好友為兩人辦理了這份引發糾紛的婚前財產公證協議。事隔不久,張先生就被梁女士轟出了家門。此后,梁女士利用張先生丟失的龍卡私自取走了10.5萬存款。但因為張先生沒有證據,起訴請求被法院駁回。
法槌定音: 該婚前財產約定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證協議是以協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其真實意思并非單純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后思考:婚前財產約定帶來的法律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年來未婚夫婦為防止雙方將來在離婚時因婚前財產問題發生糾紛而在雙方結婚登記前提前對婚前財產對的約定。這種公證形式特別是在再婚群體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這到底是社會的進步還是無奈之舉,暫且不說。但它畢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離婚財產糾紛。但因此而引發婚前財產訴訟的,恐怕稱的上是首例。究其原因還是由于雙方未明確婚前財產約定與贈與的關系,導致這份及其不規范的公證發生一系列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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