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結婚前通過銀行按揭買的房子,結婚后由于妻子家在農村,這些年她一直上學花了家里很多錢,所以我們約定按揭貸款由我歸還,她的工資每個月寄給家里補貼家用。但是由于某種原因,按揭貸款還完之時,我們協議離婚了,我們是結婚4年后離的。房屋登記在我的名下,婚后也是由我一人承擔歸還銀行貸款所有費用。請問我的房子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呢?如果是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工資、獎金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即使用你個人工資進行歸還銀行貸款的,也屬于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具體到你們關于房產的分割,考慮到有一定的特殊性,你的房產一部分屬于你的個人財產,一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按揭房的預付款以及歸還銀行貸款的部分屬于你個人財產。婚后所用于歸還銀行貸款部分,因為你的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一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房產的時候,你應該先分出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部分,然后就房產剩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
你們雙方可以就房屋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進行處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