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夫妻要離婚 法院判定雙方財產也aa 
    夫妻“aa制”正開始在不少家庭中流行開來,但是一旦離婚,該如何處理家庭財產的分割呢?近日,在一起離婚案中,法院判定夫妻“aa制”的約定有效,兩人的財產分割也就應當“aa”。
蘇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經介紹相識,于次年3月登記結婚。也許是再婚的緣故,雙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經濟“大權”,家庭開支大多是相互分攤,個人開銷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  
 
 
。婚后,兩人簽訂了“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各1份。約定“夫妻雙方原則上實行‘aa’制,各自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歸個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雙方各半承擔……”,“夫婦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分別由各自承擔。……自簽字之日起雙方無其他經濟糾葛”。
從2002年夏天開始,夫妻關系惡化,繼而發生吵打。去年年底,蘇女士訴至六合法院要求離婚。在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上,原告蘇女士認為,雙方自愿簽訂“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對家庭日常生活的經濟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財產約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現在雙方離婚已無經濟糾葛。
被告王先生則辯稱說,“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是他在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且此約定并非對現在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約定。故請求重新認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提出原告在銀行的存款、證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資款共計10多萬元,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簽訂了“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該約定內容是明確的,是對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債權債務的承擔以及房屋的產權歸屬等所作的約定。所以,該約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中均應按此約定履行。被告稱該約定不是其真實意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被告主張上述約定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按照“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中約定的方式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