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羅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在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火花鄉某村建私房二層,建筑面積為181.147平方米。并分別于1996年3月24日和1997年5月2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2003年9月25日陳某經中間人拾某某、唐某某介紹與王某簽訂了購房協議書,王某將此房以1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陳某,雙方約定了付款方式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等變更登記手續的日期及費用的承擔,中間人拾某某、唐某某均在協議上簽了字,但羅某某未簽字,也不在場。協議簽訂后,陳某于9月25日、9月30日分兩次付給王某56000元,但房屋一直未交付。之后陳某夫妻倆還與王某共同到徐州市九里區房產管理處咨詢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等事宜。但羅某某知道王某賣房后,提出了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糾紛,使協議未能繼續履行。2003年10月20日,陳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協議。后王某之妻羅某某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購房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爭之房屋為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遂判決原被告所簽訂的購房協議無效,被告王某返還原告陳某所付房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