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并非法律上的專業術語,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理上及司法實踐中對“忠誠協議”也有不同的認識和界定。一般來說,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規定夫妻雙方忠實義務及違約后果的協議,如違反該協議,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承諾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二、夫妻忠誠協議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從我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夫妻的忠實義務已為婚姻法所涵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將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納入法律。同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該條的目的在于對配偶權侵害的,受害者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雖只列舉了四項離婚損害賠償情形,但可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對違反“忠誠協議”的賠償提供參考。
三、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關于該協議的效力筆者認為協議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協議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具體理由如下:
(一)夫妻忠誠協議屬于道德義務法律化,具有可訴性。互相忠實是夫妻關系續存的基礎,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使這一道德義務上升到法律義務的層面。夫妻忠誠協議賦予了夫妻忠實義務以具體的內容,使抽象的忠實責任具有可訴性。
(二)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三個構成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這社會公共利益。只有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法律應當承認其效力。
(三)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以約定的方式處理財產,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婚姻法對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
(四)夫妻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維護婚姻關系和諧穩定。夫妻互相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線。以愛為基礎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專一性,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有賴于此。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會拒斥婚外情,促進夫妻相互忠實,維護家庭社會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有效,應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