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回自己名下的房屋產權證,殷某將前妻歐某告上法庭。法院查明,該房屋產權證的確登記在殷某名下,但是法院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駁回了殷某的訴訟請求。日前,長寧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
去年9月,殷某與歐某協議離婚,雙方對夫妻共有的三處房產作出明確的分割協議:第一套歸殷某、第二套歸歐某及女兒,第三套房屋歸一家三口共有,并約定將該套房屋作出售處置,所得房款以現金分割。
協議離婚后,歐某一直保管著第三套房屋的房產證,殷某多次討要未果,于是今年4月,他一紙訴狀將前妻歐某告上法院。殷某告訴法官,歐某不僅侵占自己的房屋產權證拒不歸還,還向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表示沒有她的同意,不能補辦該房產證,也不能出售該房。在自己通過律師發函要求停止侵權后,歐某仍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所以,他請求法院判令歐某返還該處房產的產權證。
庭審過程中,歐某辯稱,房產證確實在自己這里,但殷某必須先支付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分割款,才愿意將房產證交還,否則該房產證登記在殷某的名下,獲得產權證后其可能會 “賴賬”。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對自己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同時也理所當然地享有占有和保管相應權利憑證的權利。本案中,涉案房屋屬于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離婚協議也將被告確認為該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因此,作為權利人之一的歐某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并無不當,殷某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