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春暖花開的結婚旺季,公證處里來咨詢婚前財產約定的也逐漸增多,大多是父母代兒女來咨詢的,也有再婚夫妻一起來咨詢的,婚前財產約定究竟該怎么做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若干年后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司法解釋已經失效,不再適用。因此婚前財產約定的主旨在于夫妻雙方在約定中明確哪些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該財產的歸屬,而且并非是一定要在結婚登記前訂立的財產約定,結婚登記后一樣可以訂立。
婚前財產約定依法要采用書面的形式,由具有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共同協商約定,需要辦理公證的也要一起到公證處申請。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未婚男女進行約定也可以,但是雙方必須在約定文本中明確其生效必須在結婚登記之后。有的人怕影響新婚夫妻的感情,希望自己獨自辦理公證或者雙方父母之間進行約定協議公證,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證程序的,公證處不能受理。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前財產約定訂立后可以變更也可以撤銷,但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已經辦理公證的,其變更和撤銷也要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因此,在夫妻一方依據婚前財產約定處分自有財產時,有關部門仍然需要配偶一方到場,以確認這份約定沒有進行變更、撤銷,仍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