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于女士與丈夫將婚后所購房產約定為于女士的個人財產,請問此約定是否可以對抗丈夫對外所欠的債務?
天澤公證處解答:不能對抗丈夫對外所欠的債務。
夫妻財產約定是家庭內部對財產分割的意思表示,該約定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要以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為前提,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間對房產做出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以夫妻雙方婚后所得的財產清償債務,妻子不得以“夫妻財產約定”為由對抗債權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