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彩禮返還糾紛的處理
婚約,是未婚男女對締結婚姻關系的一種事先約定。自古以來,人們就把訂立婚約作為婚姻成立的必經(jīng)程序,訂婚送彩禮更是世代相傳的習俗。然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所以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彩禮糾紛應然而生,當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違反婚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布之前,處理彩禮糾紛沒有確切的依據(jù)和統(tǒng)一的標準,而該解釋的出臺,則標志著我國在彩禮問題立法上的進步。
一、 彩禮的歷史淵源
說起彩禮,不得不談談我國的婚姻制度。早在西周時期,我國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時婚姻的締結除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還必須經(jīng)過六禮的程序。所謂六禮,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和親迎這六道程序。其中,納幣,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禮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禮對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發(fā)展的影響十分深遠,后世的結婚程序雖然不一定會全經(jīng)過六禮的儀式,但六禮的名稱一直相傳下來。到了唐代,六禮的核心就是財禮,又稱聘財,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財?shù)姆绞奖硎驹S婚,即所謂的“婚禮先以聘財為信”。若已受聘財,男方悔婚,則女家不退聘財,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須退還聘財,男方不同意,則婚姻仍成立。女方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則徒一年半,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要追還該女與前夫。元朝也把下聘財作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級作了數(shù)目上的具體規(guī)定,如上戶金一兩,銀四兩,彩緞六表里,雜用絹四十匹;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緞四表里,雜用絹四十匹;下戶銀三兩,彩緞二表里,雜用絹五十匹。清代婚姻關系的成立,當事人雙方必須訂立婚約,訂立婚約的主要內(nèi)容是交換婚書和交受聘財。而交受聘財是婚約成立的主要條件?;榧s一旦訂立就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除非有欺騙行為或犯罪行為。“若許嫁女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財禮”。綜上可見,中國古代賦予婚約以絕對的法律效力,用刑罰來處置違反婚約者,并且伴有濃厚的男權觀念,同時把送彩禮作為婚約得以成立的重要條件。但是,新中國成立后,為剔除封建,杜絕買賣婚姻,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從我國第一部婚姻法開始就不承認婚約,而把登記作為婚姻成立的唯一條件,當然,作為婚約成立要件的彩禮也不被法律所提倡,但訂婚送彩禮作為一項古老的傳統(tǒng)還是在民間盛行。
二、彩禮的性質(z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