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關系不和,妻子竟帶人砸毀家中財產。為了主張權利,丈夫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要求其返還部分彩禮。2004年3月份,靈寶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判決原告焦宏宇與被告袁麗娜離婚,袁麗娜返還焦宏宇彩禮7000元。
2001年5月,經人介紹,焦宏宇與袁麗娜相識。同年8月22日,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9月9日,按照當地風俗舉行送花儀式時,袁麗娜向焦宏宇索要彩禮15000元。9月24日,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后,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打架。2003年2月20日,袁麗娜以打工為由外出,并將自己的戶口遷出,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同年11月9日,袁麗娜帶人返回家中,將其婚前陪嫁的電視機、冰箱、空調等物砸壞,終致使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為此,焦宏宇起訴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袁麗娜返還婚前索要的部分彩禮1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差,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摯的感情,且被告帶人砸毀家中財物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鑒于被告婚前向原告索要彩禮數額較大,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部門彩禮,可酌情予以考慮。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