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民間習俗歷史悠久,早在我國,西周時期“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征”制度(以男方送財物至女方家來確定婚),唐朝《戶婚律》則明文規定實行“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物制度。千百年來,這種封建禮法已在我國民間根深蒂固,并逐漸演化成民間習俗,代代相傳,在我國鄉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要正確理解、認識彩禮問題,應從彩禮具有的基本特征著手。彩禮作為民間習俗,其最大的特征首先是民間性。彩禮作為民間婚姻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有明顯的民間認同性和地方特色,這種習俗及其表現方式是民間長時間形成的,有不成文、約定成俗的特定方式。彩禮的第二個特征是法律性。當彩禮糾紛作為民事法律調整的對象時,彩禮表現的另一方面即為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依照民事法律規定產生的特定財產關系,受明確的民事法律規范制約。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應充分考慮彩禮本身具有的雙重性。
一、關于彩禮的目的問題
彩禮給付的目的就是為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彩禮給付的目的是法官在處理彩禮糾紛中首先應予判斷認定的事實。由于彩禮具有明顯的地方特點,雖然彩禮的目的相同,但表現方式則因地而異,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彩禮的目的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彩禮的價值。按一般常理,男女成婚是件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禮價值較大,價值大小的判斷應以當地生活水平、經濟狀況為前提,由法官自由心證確認。
2、彩禮贈送的方式。彩禮是民間習俗,贈送方式無書面約定,一般按當地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如擇日、媒人參與等,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于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默認。
3、彩禮贈送、接受的主體。《解釋(二)》中對此并未作限制性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彩禮贈送的主體一般為男方或男方近親屬。在農村中為完成婚姻大事,男方及其親屬(主要是男方父母)往往不遺余力,當男方本人無力獨立承擔彩禮費用時,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鼎力相助也是常事,但當彩禮對外贈送時,則一般以男方家庭名義或男方個人名義。而接受彩禮的主體則相對簡單,一般為女方家庭或女方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