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邱某結婚多年。結婚以來,邱某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與我爭吵,并毆打我,導致我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現我想與丈夫離婚,但是他說只有我返還當初他給我的2萬塊彩禮錢,法院才會判決我們才能離婚。請問我是需要返還邱某彩禮錢,才能離婚?”
律師解答:
謝謝您的提問,現就您的提問作如下解答:
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關系的準則。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許女士與邱某已經結婚多年,并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若你們離婚,不必以返還彩禮錢作為必要條件,并且邱某存在毆打你的客觀事實,其存在過錯,劉女士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請求邱某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劉女士只需要慎重考慮,可以隨時提出與邱某離婚,無須以返還彩禮錢作為離婚條件。
廣東眾大律師事務所林麗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