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損失費并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均未出現過。該名詞之所以為廣大群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務過程中,常常為報刊、雜志所報道。
青年男女談戀愛分手或者離婚的時候,一方認為自己吃虧了,往往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這樣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但是,如果對方的行為同時具備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給自己造成了損害,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男方采取欺騙:手段誘使女方與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懷孕,多次做人流手術,致使女方終生不能生育等。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足:(一)有損害事實發生;(二)行為人的行為違法;(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柯因果關系;(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