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由于當今婚姻生活不穩定,個人財產數額增加,男女雙方財產懸殊,以及國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財產公證正為人越來越多的人接受。
溫馨提示:
辦理地點:當地公證處
必備證件:
一雙方的身份證;
二單位或辦事處開的結婚證明介紹信,以及涉及產權的相關證明。
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夫妻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在公證處工作人員核實下簽訂協議。
特別注意: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將作為夫妻的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