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單位房改時,我取得一套住房,全產權的,現在夫妻協議離婚,我想把房改房過戶給妻子,但是因為房改房在當初享受有單位福利性質的政策房,在我國目前還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想問一下,在離婚這種情況下,房改房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嗎?如果我們雙方都不愿意取得該房產,想把它在市場上出賣,然后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可以嗎?
【解答】:房改房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房管部門將原有的公有住房按國務院、建設部、省級政府有關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規定,經縣以上房改部門審批,將全部或部分產權出售給個人所有的住宅房(包括集資房)。
由于你取得房改房的全產權,除非和單位有約定不得轉讓或者過戶他人以外,你可以把你的房屋產權過戶到你妻子名下,但是如果你想把該房產出賣然后分割所得價款,根據相關法律以及政策規定,下列房改房不得上市: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在市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3、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違反產權人與原產權單位購房約定的;
5、國家、省、市規定不能上市的。
如果你所有的房改房不屬于以上幾種情況,可以上市,然后你們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