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需要公證嗎?
沒有必要去作婚前房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房產的歸屬。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這種情況下,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強烈建議去作婚前房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3.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