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財產只想留給兒子,不想給兒媳婦怎么辦?”公證員經過詳細了解得知,周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兩套房產,要留給兒子,又擔心將來兒子結婚后婚姻不穩定,想通過公證防患于未然。
公證員向周女士解釋說,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在其兒子登記結婚之前,母子二人可以到房產交易部門以買賣的形式直接辦理更名過戶,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視為其兒子的婚前個人財產;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母子雙方還可以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合同公證;周女士也可在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明確指出只贈與其兒子一人所有或由其兒子一人繼承,不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周女士的兒子通過上述程序取得的財產,完全可以消除其財產流失的后顧之憂。
公證員介紹,即使周女士的兒子結婚后婚姻發生變故,其名下的房產仍為其個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周女士的兒子死亡,那么兒媳婦還是會作為繼承人繼承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