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購房時為討女友歡心,產權證用了女友的名字。不想七年后分道揚鑣,雖是自己花錢,但房子還是被前妻“掠走”。17日,哈市某律師事務所的董律師解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購房時如擔心以后有爭議,還是先約定好。
日前,市民王先生找到律師,以求在離婚時保住房產。當了解到所爭議房產系婚前所
購,且產權證只登記為王妻時,律師表示愛莫能助。
律師稱,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除另有約定之外,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和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的前妻持有該房屋產權證,且房屋為婚前購置,王先生如要證明該房由他所買比較困難。
原有《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結婚8年后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此規定早已在新的《婚姻法》出臺后廢止。”律師提醒,為了防患于未然,婚前進行財產公證還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