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鄭老漢與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兒出嫁后,老兩口與兒子阿強、兒媳阿瑛、孫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關系親密,其樂融融。但人有旦夕禍福,兒子阿強因肝癌于1998年夏天去世。鄭老漢夫妻深受晚年喪子之痛,但令他們稍感安慰的是兒媳阿瑛與他們的關系始終不錯,在丈夫去世后仍與二老一起生活,無怨無悔地照顧著老人的飲食起居。
2001年初,阿瑛與來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剛再婚,志剛“入贅”鄭家。婚后,二人與鄭老漢夫婦住在一起。2001年底,阿瑛懷孕了,鄭老漢夫妻心中別有一番滋味,擔心這個孩子的出生會動搖孫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覺中,阿瑛與老夫妻間產生了隔閡。2002年9月,鄭老太太去世后,鄭老漢提出讓家中缺房住的女兒女婿一家搬過來住,順便照顧自己的生活,并明確要求阿瑛從家中搬走。和睦的關系破裂了,雙方爭執不下,氣憤難平的阿瑛于2002年12月將鄭老漢告上法庭,主張自己對鄭老太太的遺產有繼承權,提出了對現有房屋進行分割的訴訟請求。
審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調查中聽取了群眾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與鄭老漢夫妻間關系一直較為融洽。鄭老漢的女兒現居住地離家較遠,平時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較多地承擔著照顧老夫妻的義務。在鄭老太太生病期間,阿瑛經常在其身邊悉心照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本案中,兒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與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鄭老太太生病時,她仍以兒媳的身份對其進行照料,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所以,她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贍養人鄭老太太的遺產。據此,法院判令阿瑛繼承鄭老太太的遺產4間房屋中的2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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