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共同購買的房子,產權證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應得的家產嗎?
我與愛人去年結婚,到現在整一年。現在我們要離婚,不知道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我們的情況如下:結婚時,我們兩家共同購買一幢房子,價值六萬元,當時他家負擔四萬元,其余為我家負擔。家里所有東西和裝修為兩家共同負擔。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他的名字。我們也沒有財產公證,這種情況下,我能分到我應得的家產嗎?
解答分析
根據你的情況就該房屋來說,該房屋主要是由你愛人來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是在結婚之后購買的,那么房屋是屬于共同財產,你可以獲得一半的產權,如果是在婚前購買,可以認為是你愛人向你借款買房,你愛人可以在償還你的借款的情況下獲得該房屋的產權。
相關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問題2:離婚時房屋拆遷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辦理離婚。她和丈夫結婚20年了,有一女兒19歲。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遷。那間房子是間私房,戶主寫的是丈夫父親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經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戶口并沒有落在那處房子處。自從準備離婚時起,女方就搬出來和她爸媽住在一起。
請問:這間房子是不是應該算做他們的共同財產,這間房子財產應該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遷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而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戶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該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2、如果女方依法繼承得一定份額,則成為該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繼承得份額取得拆遷補償。戶主的名字仍為老人,表明遺產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倆結婚之前去世,依據新婚姻法及其解釋,女方繼承的份額屬于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結婚后去世,該份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問題3:一方為挽救婚姻作出較大努力,能夠多分財產嗎?
男女雙方結婚后,男方分得本單位福利房一套。 該房產按福利價支付8萬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齡和其他相關政策優惠,現該房產按市場價約折40萬元。女方認為離婚時擁有該房產一半的所有權,并要求男方按市場價支付女方20萬元。一方面,男方現無此支持能力,否則將造成離婚后男方負債生活。此外,男方還認為為挽救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顯然努力不夠。另一方面,女方擁有一定財產,并且在離婚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在本單位尋求房產。
請問這房產究竟該怎樣處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態度是否對最后的財產判決有影響?
解答分析
首先,對于這所房子的價值,應按房屋離婚時的市場價格計算,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其次,在男方無力給付房子一半價值給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給付男方的情況下,我認為應分給女方,由女方支付20萬元給男方。這樣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會有經濟困難。如果將房子分給男方,男方又無力支付給女方房子一半的價值,對女方來說,顯失公正。
第三,挽救婚姻的態度對財產分割是否有影響,我國法律并無此類規定。但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可能作為酌定情節,影響主審法官的判斷。
相關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問題4:離婚時一方隱匿財產的怎么辦?
男青年張某,1997年與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時工頭共支付了8500元工錢,由妻子去領回,他在旁邊數過數目,后來這錢就一直存在了妻子娘家。當張某向妻子要錢時妻子說沒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張某未見過存折。1998年張某患了腎結石,由妻子照顧他。當時夫妻關系還很好 ,所用的醫療費、生活費都是張某的母親支付的。因為當時一人生病,另一個要照顧對方,所以都未做工。張某的母親是帶人上東北的包工頭,張某妻子的叔叔是總工頭,他還差張母3000多元工錢未結,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領了3000元,其后錢也不知所蹤,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現曾某到法庭起訴與張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