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凈身出戶”協議(忠誠協議)?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里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對于該類似協議是否有效,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理由是:
1、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的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因為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本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根據我國民法理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內關于“凈身出戶”的約定,實則為對自己擁有的可得財產及利益是否放棄的一種意思表示,屬于對婚前或婚內財產的一種約定,該協議對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約束力。
二、實踐中法院如何認定該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曉芳(婚姻法解釋的起草人之一)認為,《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對于夫妻約定的“忠誠協議”,法院應當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各地法院的認識也是大相徑庭,一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我國第一份認可“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在該案中,賈某(女)和曾某(男)約定,如果一方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必須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30萬元。后來,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染,于是提起離婚訴訟并以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要求曾某賠償30萬元。該請求得到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慶的“空床費”案件中,“忠誠協議”也得到了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該案中,夫妻雙方約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時至清晨七時不歸宿,按每小時100元的標準向妻子支付“空床費”。在后來的訴訟中,法院認可了“忠誠協議”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請求。
一般而言,法官會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訂立“忠誠協議”是否平等自愿。如果一方強迫另一方訂立“忠誠協議”,則協議無效。如:在捉奸現場強迫一方在“忠誠協議”上簽字。
2、“忠誠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的協議規定,如果一方出軌,必須凈身出戶、不能探視子女、不等提出離婚等。這種內容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當然無效。
3、“忠誠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具有可執行性。如果不具有可執行性,法院也不會認可其法律效力。畢竟,法院不會把自己置于尷尬的境地。浙江省有這樣一個案例:夫妻雙方約定,丈夫如果出軌,必須給妻子8萬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廣場跪8小時。如果法院認可該協議有效,那么下跪8小時的判決如何強制執行。因此,法院否定了這個協議。
總之,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可以訂立“忠誠協議”,只要該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具有執行性,它就是有效的。為慎重起見,夫妻雙方最好將該協議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忠誠協議”,法院一般是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