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在現行任何字典中也找不到它的詞組,它是個新近出現的名詞,是企業改革的產物。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
買斷工齡 ,在現行任何字典中也找不到它的詞組,它是個新近出現的名詞,是企業改革的產物。 買斷工齡 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 終身制 ,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上,企業支付給員工 買斷工齡 的貨幣,應該視為企業解除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但 買斷工齡 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它的定義、性質又如何?目前尚未有一個明確說法。2006年3月27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要求對 買斷工齡 補償款進行分割的離婚案,以判決的形式對 買斷工齡 的性質作出了界定。
汪先生與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記結婚,生育一個女兒。由于近幾年雙方為經濟問題及是否對先后住院的男方父母進行經濟補償數次發生爭執。特別是在去年汪先生與妻子常女士各自單位不景氣,二人先后買斷了工齡,汪先生領取了6.4萬元補償款,常女士領取了2萬元補償款,此后,雙方的爭吵更是日漸升級,為此,汪先生曾經起訴過常女士要求離婚,后撤訴。此后雙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常女士雖然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積金1.8萬元和買斷工齡補償款。法院經對雙方多次調解無效后,考慮到雙方感情確以破裂的事實,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對于住房公積金和買斷工齡補償款的性質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別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
法院認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應該取得的住房公積金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