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與張男準備登記結婚。他們雙方都是再婚,各有一個小孩。為籌備結婚,陳女出錢購買了一套住宅。另外,陳女還有一個店面出租。這兩件不動產都是她的個人財產。為避免今后 陳女與張男準備登記結婚。他們雙方都是再婚,各有一個小孩。為籌備結婚,陳女出錢購買了一套住宅。另外,陳女還有一個店面出租。這兩件不動產都是她的個人財產。為避免今后雙方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陳希望與張做婚前財產公證,但張不愿意。如果他們對婚前財產沒有公證的話,婚后這兩件不動產是否會轉化為共同財產?
對于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因而,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二人對上述兩件不動產沒有約定,則店面為陳的個人財產,它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陳女為籌備結婚購買的住房,如果有證據證明(如房產證)是陳女的個人財產,它同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陳女的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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