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程某的父母親都是離異后再婚,再婚前各有子女和住房,再婚時父親在另外一處住房安了家,后來才有了程某。老兩口再婚共同生活十七余年后相繼辭世,留有兩處產權
編輯同志:
程某的父母親都是離異后再婚,再婚前各有子女和住房,再婚時父親在另外一處住房安了家,后來才有了程某。老兩口再婚共同生活十七余年后相繼辭世,留有兩處產權房及存款若干。請問,他父母親再婚前的子女能否繼承老人再婚后的遺產?
宗俊讀者: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繼承法》的規定,在沒有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情況下,依法適用法定繼承。程某與其父母原來各自的子女均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關于遺產繼承份額問題,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