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父母1998年為其購買一處兩室一廳住房,1999年王某結婚時即住用該房。 2004年7月王某要求離婚,女方提出要求分割該房,王某問,女方是否有權分割該房屋? 律師點評:
王某的父母1998年為其購買一處兩室一廳住房,1999年王某結婚時即住用該房。
2004年7月王某要求離婚,女方提出要求分割該房,王某問,女方是否有權分割該房屋?
律師點評:該案的關鍵是該房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女方就不能參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一規定明示:如果你父母所購房屋明確表示是贈與你們夫妻二人的,該房屋即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你們夫妻二人的,即為你個人財產。從所述情況看,該房屋應屬于你個人財產。
按照我國《婚姻法》之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之分。《婚姻法》第18條規定: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包括 一方的婚前財產 。按此規定,你父親為你購買的房屋屬于你婚前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結婚前或結婚后,你與女方沒有約定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應以書面形式),那么,無論你們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該房都始終是你個人的財產。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是不能參與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