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雙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對喪失公有住 離婚后,雙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對喪失公有住房承租權(quán)而暫時無法解決居住困難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暫住,暫住不得超過兩年,并向承租方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如水、電、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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