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均未退休如何分割養老保險金 一起離婚財產訴訟折射出法律漏洞? 核心導讀 按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下簡稱兩金)屬
離婚雙方均未退休如何分割養老保險金
一起離婚財產訴訟折射出法律漏洞?
核心導讀
按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下簡稱 兩金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日前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財產訴訟中,卻因為實際上無法對雙方各自的 兩金 進行分割而判歸各自所有。
記者采訪后發現,現行婚姻相關法律雖然將 兩金 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涉及 兩金 的相關行政法規,卻并未將婚姻關系結束作為提取 兩金 的法定理由,這也意味著,離婚雙方均未退休的情況下,對 兩金 無法實際進行分割。是法律規定出現漏洞,還是司法操作層面上的立法滯后?記者對此進行了關注。
兩金 應當平均分割
2002年,34歲的卓然(化名)與小兩歲的耿麗(化名)登記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女。然而,可愛的女兒并沒有長久地拴住他們的感情,兩人于2006年9月5日簽下離婚協議書后分道揚鑣,如今女兒隨著母親一起生活。
離婚后的耿麗在上網時發現,我國有法律規定 兩金 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而他們在離婚時并沒有對此進行協商處理。于是,在咨詢律師后,她以一紙訴狀將前夫卓然告上了法庭,認為在協議離婚時卓然隱瞞了自己的 兩金 ,要求依法分割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 兩金 。經律師調查,卓然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上金額為17856元,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為47463元。
就在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后,卓然于2007年5月21日提出反訴,也要求分割耿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9117元、養老保險金7253元。卓然的代理律師譚瑛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要分割被告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那原告的也應該分割。
案件經過昆明市五華區法院一審,法院雖然認定雙方一致請求分割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的主張并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故可在雙方確認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的金額基礎上酌情分割。但卻作出雙方 兩金 歸各自所有的判決。
對此,耿麗認為,法院在判決書中已經確認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判決時,卻又將其作為個人財產判歸各自所有,于是,她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