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之爭議是夫妻財產糾紛的主要表現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困擾法官的問題。要解決糾紛,做到公平分割,加強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保障措施是一個有效途徑。離婚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之爭議是夫妻財產糾紛的主要表現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困擾法官的問題。要解決糾紛,做到公平分割,加強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保障措施是一個有效途徑。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勞動、經營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來源。共同生活期間,夫妻在家庭中的分工各有不同:有的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各自都有經濟來源;有的由一方在家操持家務,另一方外出工作賺錢;有的一方因病不能勞動甚至需要別人照料,另一方賺錢養家;還有的一方賦閑在家,另一方賺錢養家,等等。對于第一種情況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不容易產生爭議。第二種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是因為這只是家庭內部分工不同,操持家務、照顧家人與外出工作同樣是勞動,同樣有價值,而且正是因為一方承擔了家庭責任,另一方才能更好地在外面打拼,因此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同樣有貢獻。第三種和第四種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是因為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在經濟上即成為一個共同體,第三種情況下是一方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勞動,而夫妻之間又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所以患病方同樣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權;第四種情況是因為既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自愿由一方供養另一方,那么在離婚時雙方也應該原則上均等分割夫妻經濟共同體的利益。綜上所述,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無論是靠雙方勞動、經營取得的財產,還是靠一方勞動、經營取得的財產,無論是靠體力勞動取得的財產還是靠智力勞動取得的財產,不管婚齡長短,在離婚時原則上都應均等分割。
夫妻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其來源與勞動所得相似,離婚時原則上可以由雙方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