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此可見,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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